清晰的合同条款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与依据,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下是小淘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草买卖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
草买卖合同篇1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把位于怡景___________的10栋15号车库卖给乙方,现就有关事项协商如下,共同信守。
一、甲方出售房屋情况
1、甲方出售的车库属本人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物业,未到县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车库内的水、电已单独立户,并装有独立的.水电表。
2、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现有车库及其物业现状,并以本合同形式加以规定。
二、房屋价格及付款形式、交房方式
1、甲方出售此车库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仟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元整,签本合同时,乙方付给甲方定金元,余款于____日之内交房时付清。
2、甲方交房时,应把从开发商手中购买房屋的原始发票,合同文本及车库钥匙及水电开户凭据一并交给乙方。
3、甲方收取定金后,应及时清理原来的各种费用,结清之前该房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及其相关的各种费用。
4、甲方售房时,应为乙方办理除房产证、土地证等外的相关过户手续,若以后乙方要办房产证、土地证,甲方要积极配合。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应确保上述房屋属本人私产,无产权债务纠纷。自本合同签字之日前,该房屋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签定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2、本合同签定后,乙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悔约,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3、甲方售房后若悔约要收回房屋或因产权债权纠纷造成乙方无法拥有或使用该房屋,除了双倍返还本金给乙方外,甲方还要自收乙方购房款之日起至乙方退房时止,按1.5分月息复利计算付给乙方。
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份,各方各执___________份。
五、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甲方配偶签字: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乙方配偶签字: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草买卖合同篇2
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
楼盘名称: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车位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买受人购买的为______期______区______号车位,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用途为______;
二、车位按照个计算,该车位售价为人民币______元/个,(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
三、该车位均未设定抵押。
四、买受人在签定本合同后______日内采取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车位的全部价款。
五、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__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出卖人无息退还买受人的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地址: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
六、出卖人应当乙方支付清全部车位价款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交付该车位。
七、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______项税费,并在接收该车位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相关其他税收和费用。
八、买受人使用该车位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否则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收回车位,乙方所交的车位款不予退还,给甲方及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所有直接、间接损失。
买受人在使用该车位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九、该车位甲方不办理权属证。
十、乙方所交车位款不包括物业费等在使用时应当交纳的费用,使用该车位应当交纳物业费等费用时,乙方必须交纳,与甲方无关。
十一、买受人购买的本合同所述车位不得更换。
十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草买卖合同篇3
第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
在这里小编觉得,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aww=168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
综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应当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作者:杨佰林 京衡律师
一、合同双方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不主张过低或过高,则依合同约定办。但应注意的问题是,如已经主张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选择增加违约金和主张违约金+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要进行权衡,何种主张更为有利。
二、双方没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存在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照实赔偿。
三、在既有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限。即实际损失再加损失的30%,为总的赔偿额。
四、在没有实际损失,只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况:
4.1 预期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
一般按预期利益的130%主张违约金,即预期利益再加预期利益的30%。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该数的部分,一般为对方所抗辩,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4.2 预期利益不能计算的情况下。
在没有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也不能计算,但双方又有较高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按约定的违约金主张,就是主张归主张,如何判决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此时,守约方应坚持违约金的惩罚
性,指出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违约方一般会主张违约金过高,但证明过高的举证责任当然在该违约方,最终仍然会回归到合同如顺利履行对方预期可得利益的计算上来。
上述违约金的计算,主线为:
在既有实际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除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外,所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金以不超过因违约所造成实际损失的30%为限。
没有实际损失,但预期可得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除主张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张的违约金以不超过预期可得利益的30%为宜。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违约金增加:填补原则】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主。本条司法解释贯彻了该原则,即: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2、当事人增加违约金后,因为
违约金已经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如果在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减少违约金的原则】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析】
本条同样贯彻了违约金主要功能是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原则。但与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同的是,如果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时,人民法院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本条解释第二款对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规定,作为对司法实践中判定的标准。该条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与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2、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幅度。在能够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调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这又是实践当中的一个难题。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实质上已经为违约金的调整规定了下限标准,即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适当减少的部分,而适当减少后的违约金应当大于或等于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则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3、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预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中的实际损失显然是不包括预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也不应包括预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断,则在考虑是否主张增加违约金时,须考量该主张与主张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何种主张更有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其实,实践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
?法条链接】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草买卖合同篇4
需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程的建设需要,向乙方订购外墙砖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标的(材料品牌、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
第二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货方式: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货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仓库,甲方指定:_______________仓管:_______________为收货人,__________为验货人,甲方的收货人、验货人在乙方加盖公章的送货单上签字,视为甲方暂收货物,乙方送货人无条件配合甲方进行材料清点及过磅。
2、甲乙双方在货物交付之日当场当车共同对货物验收,检查产品规格、型号、色差、尺寸、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加工砖按样品型号、花色为约定):
3、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交货日期:_________号前全部到齐甲方工地。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天内付预付款,合同金额的_________%,即¥__________________元;(或定金模式: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货款定金%,或按总价谈定一个定金金额。)
2、货到工地后验收合格天内付清余款,即¥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 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
1、质量承诺: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如因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产品三包,保质期为年(自交货之日起算)。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能通过国家相关部门检测,符合和达到产品标准和技术参数。
第五条 产品运输
运输:乙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及卸货。
第六条 验货
验收:对于外墙砖的数量、规格、颜色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表面瑕疵的,甲方验货无异议,不能退货。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天以内的,每天按不能交货的货款价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_________天,则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已付款,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
2、货物经检验达不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有异议则以国家相关法定检测部门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乙方同意无条件换货或退货,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则按第1款的规定处理;如乙方拒绝换货或退货,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如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不算公司正常办理付款手续时间)部分总额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争议及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当地所在地城市区域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2、《申请购物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__
纳税证号:__________ 纳税证号: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草买卖合同篇5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_________车,车号为_________卖给乙方,发动机号码为_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颜色为 ,价格为_____ (¥_________元)
二、甲方必须保证此车无盗抢,无诈骗、无经济纠纷,无私自改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如有盗抢、诈骗、经济纠纷、私自改动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甲方给退车退款。
三、付款方式:乙方首付购车款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元在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购车款。如到期未能付清,甲方将车收回。更名、过户费用由 甲方承担。
四、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前该车所出现的欠费、手续不全、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等一切事宜由甲方负责承担;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后该车所出现欠款、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等一切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五、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前出现事故由甲方负责,在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之后由乙方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时起生效,事后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草买卖合同篇6
供方:
需方: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运费及金额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gb175-20xx执行。
三、数量评定:①袋重合格率达到国家标准;②散装水泥以供方过磅为准。
四、提货地点、方式及费用承担:按需方指定地址送货,如送货地址变更则另行定价(以供需双方签字确认的运费单为准),运费由需方承担。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
□预付货款,先付款后发货,发货数量以实际付款为准。
□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每月日为结算截止日,结算当月实际买卖数量及金额,结算后3日内支付价款。
□预付的合同价款,发货后支付的合同价款,确认收货后3日内,付清全部款项。
供方自收到预付款后开始发货。
六、违约责任
1.需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每日按照合同金额的%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供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如供方以书面形式确认拒绝供货,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自愿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八、合同的变更: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变更权限与合同主体一致;
对价款调整时,可以使用"水泥调价函"方式,在调价起始日前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若以传真确认者,事后应补办正式签字盖章手续,在其中一方未确认但已到调价起始日,供方有权暂不予发货。
九、其他条款:
1.关于货物签收:合同签订后交货前,需方向供方提供代表需方签收货物的人员的书面授权书(加盖需方公司公章),内容包括签收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等;由签收人员代表需方履行正常签收手续;若需方签收人员变更,需方应以同样程序书面通知供方,并得到供方知会的确认,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2.关于发票:若需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税号、账号、单位全称、地址、公司电话、开户行。
3.需方指定现场管理人员(电话:)负责收料,计划提前一天报。
十、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需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